聘用合同是企业和求职者建立劳动关系、维护各自权利的依据,在签订聘用合同时,劳资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。但是,由于种种原因,目前存在着许多不利于求职者的现象,因此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。
聘用合同应在劳资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,对合同条款和具体内容,双方都是有权利协商、有权增加、补充或变更、修改的。但在实际操作中,却有不少合同不是这样。而是由企业事先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订的合同示范文本,起草一个聘用合同,各条款都已列好,并且大多打印成文,只等求职者在上面签字或盖章即可。这种合同往往因为条款表述不清、概念模糊而导致求职者吃亏。
因此求职者一定要仔细研究合同条款,一旦发现有不妥之处,要勇于和善于运用手中的权利,勇敢地提出增加、补充或变更、修改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有关条款。
有些企业在签合同时,往往是事先拿出合同让求职者在上面签字,再拿回去盖上单位与负责人的印章,然后各执一份。这也应引起求职者的注意。因为在这过程中,有些企业往往会动手脚,在求职者已经签过了的合同上更改数字、时间等内容,盖章后交给求职者,而等到合同到达求职者的手中时,已与自己签过字的合同有许多不同。因此,求职者拿到合同,应该让企业及其负责人同自己当面签字盖章,以防意外。
正是由于上面的原因,合同签字后,有些企业会抓住时间空隙,将合同上的数字更改,让求职者吃“哑巴亏”,所以,求职者在签订合同涉及数字时,一定要用大写汉字,使不法分子无隙可乘。